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九號)
《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已經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2日
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和保護范圍
第三章 水量調度與用水管理
第四章 航運管理
第五章 水質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引江濟淮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引江濟淮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引江濟淮工程,是指溝通長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兩省,以城鄉供水和發展江淮航運為主,結合農業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態環境等綜合利用的工程。
第三條 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堅持產權明晰、責權統一、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確保引江濟淮工程調度科學、安全高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明確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的主管部門,建立引江濟淮工程地表水生態補償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引江濟淮工程的保護,負責引江濟淮工程征地拆遷、水質保護和建設環境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行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公安、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引江濟淮工程的建設運營、資金籌措、維護管理等工作。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引江濟淮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水質保護、供水保障、航運暢通等日常運營維護管理,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加強與河南省相關方面的聯系,推進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行和保護工作的協調合作。
第七條 引江濟淮工程綜合調度運用應當遵循調水、航運服從防汛抗旱的原則。防汛抗旱應當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指揮和調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防汛抗旱的部門另行制定。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的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巡查排險、應急搶護等工作。
第八條 引江濟淮工程輸水干線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制體系。各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河湖保護工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江濟淮工程沿線文化旅游規劃,統籌文化旅游空間布局,培育旅游多元業態。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引江濟淮工程,科學規劃文化旅游帶和精品線路,建設引江濟淮文化旅游示范工程,推動文化旅游產業與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引江濟淮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引江濟淮工程設施以及危及工程運行、航運、水環境安全等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管理和保護范圍
第十二條 引江濟淮工程的管理范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批準的文件劃定。其管理范圍包括:
(一)引江濟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
(二)水閘(涵閘)、船閘、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開明渠、過魚設施等;
(三)調蓄水庫、作為輸水渠道的現有河道和湖泊。
前款第三項規定涉及河道、湖泊的,其管理范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
引江濟淮工程涉及的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省重要濕地的保護與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引江濟淮工程及其涉及的飲用水水源地以及河道、航道、湖泊、調蓄水庫、水閘、泵站等的保護范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
尚未劃定保護范圍的,由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并予以公告:
(一)新開挖的無堤防河道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二)明渠輸水工程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內的區域;
(三)暗涵、管道等地下輸水工程為工程設施垂直上方地面以及從其邊線向外延伸至二十米以內的區域,其中穿越城區、鎮區的不少于十米;
(四)穿越河流的倒虹吸、渡槽等交叉工程為從管理范圍邊線或者建筑物邊線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二百米不超過五百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五百米不超過一千米以內的區域。
第十四條 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的梯級樞紐工程以及新開挖的渠道、航道,由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運營管理。
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范圍內疏浚擴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運營管理。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中新建、改建具有“拆一還一”性質的道路、橋梁、渡槽、倒虹吸等河道交叉建筑物、專項設施,以及新建的影響處理工程、水質保護工程,過魚設施等,交由原產權(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引江濟淮工程保護范圍內的開發利用和后續配套工程建設,應當遵循保護優先、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生態保護與旅游總體規劃以及省其他相關專項規劃。
第十六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監控平臺,對引江濟淮工程的水量調度數據、航道航運數據等信息進行監控,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水行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在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志,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設立保護標志、安全隔離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
第十八條 在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行洪、排澇的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洪、輸水和航運的建筑物、障礙物或者種樹及種植高稈作物;
(二)傾倒、堆放、排放影響水工程安全運行和船舶通航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三)在堤身、護堤地和調蓄水庫大壩、渠道、水閘管理范圍內建房、開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墳、采石、取土、扒口、開采地下資源以及放牧、開展集市貿易;
(四)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五)擅自從事經營性的養殖活動、餐飲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引江濟淮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引江濟淮工程運行、危害引江濟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三章 水量調度與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 引江濟淮工程的水量調度與用水管理遵循先節水后調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環保后用水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統一調度、分級負責,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等需求。
第二十條 引江濟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以國家批準的多年平均調水量和引江濟淮工程分市水量分配指標等為依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引江濟淮工程水量調度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的編制、下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范圍內的城鄉供水、灌溉補水、航運及生態用水,實行年度統一調度。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引江濟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調度方案,會同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用水建議計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有關設區的市需要調增、調減年度水資源配置指標的,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制定引江濟淮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區域發生重大洪澇、干旱災害、生態破壞事故等突發事件,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水量調度應急預案進行調度或者處置。
第二十五條 直接從引江濟淮工程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廣節水技術、節水設施和設備,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調整產業結構,嚴格控制高耗水的建設項目。
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引江濟淮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環境。在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采區,工程供水能夠滿足需要的,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七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與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內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簽訂供水協議。
供水協議應當包括年度供水量、計量方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支付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八條 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內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簽訂的供水協議,及時、足額支付水費。
第二十九條 引江濟淮工程城鄉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具體供水價格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農業用水價格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引江濟淮工程生態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航運管理
第三十條 引江濟淮工程航運管理的范圍,包括菜子湖線、兆西河線、江淮溝通段和引江濟淮后續工程明確的航道,以及依法認定的通航水域。
第三十一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實施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于良好通航技術狀態,并接受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船閘投入運行前,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編制運行方案,并報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發布。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依法落實船閘安全運行主體責任,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按照規定收取船舶過閘費,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引江濟淮工程航道內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水域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五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引江濟淮工程航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管理人員、裝備與設施,并接受航運突發事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織、調度和指揮。
遇到惡劣天氣、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對航行安全有較大影響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態保護需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時航行、單向航行、封航等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水質保護
第三十六條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負責。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的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水污染防治,建設濕地、防護林等生態隔離保護帶,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確保供水安全。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根據職責依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污染、破壞引江濟淮工程沿線區域水質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生態保護規劃,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保障工程水質安全。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實施干線生態林帶工程,加強森林、湖泊、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治理,加強國家級和省級野生動植物保護。
第三十八條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情況的監督,并將其納入對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內容。
第三十九條 引江濟淮工程調水期內,具有城鄉供水功能水體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或者Ⅲ類以上標準。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在引江濟淮工程輸水干線及其主要支流入河口、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交界斷面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運用信息化等先進手段對所在地水體水質進行監測。
第四十條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病蟲害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組織實施化肥、化學農藥減量和替代措施,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四十一條 引江濟淮工程航道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染物存貯裝置、集油裝置,實行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和水上服務區應當配套建設運行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與轉運、處理處置設施有效銜接。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第四十二條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協同做好跨界水體污染防治、水閘防污調控、水質聯合監測、信息共享、聯動執法和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負有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
(二)不按照規定制定或者拒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依法履行水質監測職責的;
(四)遇到對航行安全有較大影響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態保護需要時,不采取相應管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履行工程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防汛抗旱期間,未配合履行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巡查排險、應急搶護職責的;
(二)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以及技術規范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運營和維護的;
(三)不按規定制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拒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四)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繼續供水的;
(五)虛報瞞報有關信息,不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的;
(六)其他不履行建設運營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拆一還一,是指因工程建設影響需恢復重建的建筑及專項設施,遵循“原規模、原標準、恢復原功能”的原則復建、改建。
第四十七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管理中涉及文物保護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